一、继承案件调解是否要先确认遗嘱有效
继承案件进行调解是要先确认遗嘱是否有效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人就遗嘱效力问题产生纠纷的,继承人是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遗嘱有效诉讼的。
二、继承权接受与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是不可转让的。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转让问题: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继承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三、继承权的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一)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三)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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