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明确规定,2005年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6654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额按年平均工资3倍算
据了解,南京市2004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2180元。根据有关税法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有关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据此,6654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内退”“辞退”仍不免个税
对于个人来说,“内退”“辞退”和“买断”都会取得一笔数目可观的一次性收入,但三者性质不一样,只有“买断”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适用这个免征额。
“内退”的个人与原任职单位仍有着关系,所以所得收入应按至退休年龄的月数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薪金”计征个税。被雇主“炒鱿鱼”或自行辞职的个人取得退职费等一次性收入较多时,则应按月划分(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划分)计征个税。
如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个人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
据南京地税有关人士介绍,计算缴纳的办法为,按个人取得的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除以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如,南京市某职工在一企业工作了13年,今年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次性支付其93000元的经济补偿金。该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66540元:93000-66540=26460(元)。以其在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月工资薪金收入(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6460/12=2205(元)。月应纳税额:(2205-1600)×10%-25=35.5(元)。该职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5.5×12=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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