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委托事项已经完成,或者出现了法定或者约定的可解除委托合同的事由时,解除委托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构成违约。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一、法定解除在什么时候可以行使
行使解除权的时间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一)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须继续履行。
(二)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
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相关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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