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性强,多与社会公众利益有关,工程竣工后使用前进行检查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但现实中建设公司为了延长支付工程费用的时间,工程检查后不出检查报告书的情况很多。作为承包单位来讲,如果遇到上述情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组织竣工验收的时候,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前往参与竣工验收会,在最终竣工验收会议记录上签字并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其次,按照法律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注意证据的留存,如果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发包人仍不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可以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之日”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最后,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可以“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为由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
建筑工程验收的内容
工程验收业务流程由施工班组自检验收环节、项目部竣工自验收环节、公司抽检验收环节三部分组成。
1、施工班组自检验收
主要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班组为了控制工程质量而对各个关键性工艺环节进行的自检验收、各项隐蔽工程掩盖前的自检验收等。具体要求为施工班组在当天工程段完成后,工作票结束后进行自查,并且在自查结果中应包含该工程段的负责人、工程段范围,以便建立质量追溯卡和工程进度、工程量的统计机制。
2、项目部竣工自验收
是指所有工程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的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它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
3、公司抽检验收
主要在项目部提交竣工自检评估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对项目部竣工工程进行抽检验收。抽检验收按照规定抽检比例进行,抽检过程中对于不合格项,按照质量稽查标准进行处理,并将缺陷项整改要求通知到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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