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商务部门;
三、国务院商务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商务部在收到建设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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