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超过了保修期,并产生质量问题,那么业主只能自主进行维修工作。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所做出的相关法律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条,针对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对正常居住使用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况,购买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以及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此种诉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在保修期内,卖方有义务承担修复责任;如果卖方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复,购买者可自行选择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损失,均由卖方负责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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