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质量关系通过《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来约束,购房者可先与开发商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既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这两类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起诉的证据。
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如果在保修期内,业主可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如果开发商不积极整改,业主可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等作为第三方介入争议的调解,根据与开发商约定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权益。
一、入住了几年发现房子有问题怎么办
入住几年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可以先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核验。核验后,如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出现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可以联系开发商,要求其负责维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什么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掉已购的房屋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购房者可以退掉已购的房屋:1、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2、因开发商自身原因,在购房者催告后三个月内未交付房屋;3、房屋因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问题,无法交付;4、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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