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这与作为潜在义务的或有负债不同;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符合上述三个确认条件的负债,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当或有负债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当或有负债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应单独反映。与一般负债不同的是,预计负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金额往往需要估计。
企业应当合理地预计或有事项可能产生的负债。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事项,举例:如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以及确认标准,合理地估计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在会计上单设预计负债账户核算。该账户属负债类,企业按规定确认的预计负债,记入贷方;实际偿付的负债,记入借方;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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