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分配的规定。根据规定,退伙人应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与其它合伙人进行结算,并退还其财产份额。退伙人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若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则待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有关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分配的规定,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与其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并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事务如何结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事务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 清算组进行结算:解散后,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解散事由消除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债权。
2. 各自返还财产:解散后,合伙人分别返还财产给其他合伙人或者返还全部财产给全体合伙人。
3. 清理债务:解散后,由全体合伙人负责清理债务。
4. 处理分歧:解散后,如有分歧,应当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5. 分配利润:解散后,可以按照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将利润进行分配或者留待以后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向债务人偿还债务。
合伙企业解散后财产分配有多种规定,包括清算组进行结算、各自返还财产、清理债务、处理分歧和分配利润等。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也不得向债务人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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