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和解协议》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无效或者应当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相应申请恢复执行,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不履行和解协议
,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一方不履行。一些义务人还故意(恶意)推迟执行,声称这是一种拖延措施,有些人希望完全违约。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根据中国法律,如果一方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根据另一方的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件,并扣除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的申请也应在法定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它规定,如果双方或一方是公民,则为一年;如果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为六个月。新的程序法将被修订,从2008年4月起将执行期延长两年。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执行时效的中止和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法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的分阶段进行表演,从每个表演周期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法律文件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全文6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