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0年工伤待遇调整标准
时间:2022-04-25 10:22:11 4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获悉,江西省对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进行了调整,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供养亲属江西也有所增加。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月增145元

据悉,本次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本市2009年度职工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增长率相应调整了2010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设区市,此次不再调整。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5元。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工资,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90元,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劳动关系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此次不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月增60元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20元/月。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保险的50%、40%和30%。

已参加平均工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驻赣单位、省属单位因工伤残人员,此次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本次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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