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将其杀害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并罚。
一、绑架并杀害数罪并罚
绑架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能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不是所有绑架犯罪中的杀人行为都不能另外定罪,有些情况要另当别论:1.行为人先杀害了被害人,然后谎称被害人还活着,以释放被害人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此时不能定绑架罪,而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由于被害人已死亡,行为人并没有控制真正意义上的“人质”,他的行为不能算是绑架行为。他以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威胁第三人交出财产,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这和行为人实施绑架后,在勒索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后隐瞒真相是不同的。行为的先前的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其后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实行并罚。2.行为人在释放人质后,又担心人质认出自己或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而杀害人质以灭口的,应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二、暴力性犯罪致人死亡怎么认定
我国刑法中又诸多暴力性犯罪中致人死亡的处罚规定,它们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与联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某种暴力性犯罪中的致人死亡并不包含故意杀人的内容,行为人实施此种犯罪过程中故意将被害人杀死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所犯之罪和故意杀人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完毕某种故意犯罪之后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应当以所犯之罪与故意杀人罪进行并罚。如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又使用暴力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就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并罚。
2、某种暴力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处罚情节中已包括故意杀人内容的,行为人实施该犯罪并将被害人杀害的,因故意杀人的情节已被吸收,就不再单独论罪,而直接以该种暴力犯罪一罪处罚。如抢劫致人死亡、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等等,都不再单独处罚其杀人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上述暴力性犯罪之后,为了灭口、逃避侦查等原因而将被害人杀害的,其故意杀人行为与有关的暴力犯罪之间就不存在吸收关系,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和有关的暴力犯罪进行并罚。
三、入室抢劫强奸怎么判刑
入室抢劫强奸判刑为定抢劫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法院分别根据所构成的抢劫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情节予以量刑,如果都为有期徒刑,那么在单个最高刑以上,两个刑期之和以下确定,如果刑期之和超过20年,则应在2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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