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离婚后再婚需要收回离婚证。对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离婚证》的,则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离婚证丢了如何补办
离婚证丢了补办:
当事人可以持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当事人确实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经核实后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补办离婚证的程序:
1、申请:双方持上述材料共同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地申请补办;
2、受理审查: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当场查看身份证、照片等证明材料,并核对无误;
3、登记:双方填写申请补办婚姻登记证的声明,签字并按指令印章。工作人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后,登记号,打印离婚证;
4、发证:办理上述登记手续后,将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离婚证。
二、在什么情况下民政办可以出具结婚证遗失证明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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