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时间:2023-04-02 21:41:16 3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提存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提存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存在的。

1.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二、法律规定的提存情况都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提存情况如下: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权利人怎么领取提存标的?

权利人领取提存标的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受理后,会通知权利人领取提存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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