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告,应当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公告申请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书和身份证
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5、汇票复印件及相关背书证明
签发人申请公告时,应提供收款人未收到开证行出具的汇票证明
6,合同和发票副本
公开提醒申请
(1)公开提醒条件。首先,事实是账单丢失了。也就是说,如果票据被盗、遗失或毁坏,在知道票据下落时,不能申请公告。第二,法案权利确实存在。直接付款人确实有义务赔偿丢失的账单。票据权利因实际支付、时效完成等原因消灭,或者因票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未发生票据权利的,不得申请公示。第三,利害关系人之间不存在权利纠纷。也就是说,在提交公告申请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方主张对该法案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已经出现或者确定存在的,不得提出公告申请。
(2)公告申请期限。公告应当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公告。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失票人未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的,可以随时申请公示;遗失车票的人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的,应当自挂失止付通知发出之日起3日内申请公告。但是,从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的关系来看,实际上只是公示催告程序提起后,以法院的止付通知书代替挂失止付通知书而导致的暂缓支付。因此,如果遗失车票的人已经挂失并停止付款,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公示申请,一旦超过挂失和停止付款的暂停期限,付款人可以恢复票据付款,并可能损害遗失车票人的利益。换言之,何时申请公示只涉及失票人的自身利益,而不涉及与他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法案法》关于适用期限的规定并不是提出公告的有效要素。超过上述期限不应影响申请人的公告申请。
(3)发布提醒的申请人。有公示权的申请人是汇票的法定权利人,包括汇票上载明的收款人和能够通过背书持续证明其合法持有人身份的被背书人。由于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名盖章后,汇票可能灭失,因此允许出票人作为公示申请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出票人必须承担出票人的票据责任。在汇票遗失且实际持票人已知后,遗失汇票的人不能成为公示申请人,只能按照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提起退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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