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是: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有什么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指因不符合婚姻实质要求,违反婚姻禁止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只是指婚姻当事人不自愿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存续期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之前任何时候消除请求,可撤销婚姻的请求必须在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撤销。
二、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的婚姻有什么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以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内提出。
三、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事由不同
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只有一种即受胁迫。
2、程序不同
婚姻无效的认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可撤销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提出时间不同
婚姻无效提出时间一般没有限制,只要存在无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请,法院查证后即可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提出的主体不同
婚姻无效的提出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有区别。可撤销的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提起婚姻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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