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名义股东需要参与公司的设立、登记事项,对自己的名字记载于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是明知的,那么对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瑕疵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名义股东是被冒名登记的,则名义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承担股东责任,无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一、确定股东资格需要哪些要件
要确定股东资格,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实质性要求是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或者合法转让股权。
形式要求包括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权认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公司没有出具出资证明书,记录在股东名单上,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当事人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当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股权认购书,投资者履行股权认购书确定的出资义务或承担出资责任时,公司应将投资者登记为公司股东;
当然,如果公司与投资者签署股权认购书是公司的部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不符合公司章程,则股权认购书未生效,投资者不能根据未生效的法律文件取得股东资格。
股东投资方式分为货币或实物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资产。
二、代持股权可以出售吗
1、代持股权是指公司的实际股东与工商登记显名股东不一致,该股权由显名股东代持。2、代持股权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出售,如果名义股东将其代持股权私自处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这时候法律会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认股权转让有效,实际出资人只能追究代持人赔偿责任。
三、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是什么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享有一样的权利,具有等同性。我国公司法并未绝对否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只是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否认其合法性。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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