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主要有:
(一)物证;
无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六)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是什么
1、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础,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是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运用的过程。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但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据认定方面的一些困惑仍未得到彻底解决,影响刑事诉讼效率与公正。
3、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证据制度。对证据的概念,只有刑事诉讼法作了定义。刑事诉讼法第42
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4、诉讼证明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阐明诉讼中的争议事实。诉讼证明只在审判阶段发生。诉讼证明受证明责任所影响或支配。诉讼证明是一种具体的诉讼行为,直接受各类诉讼法律规范和调整。
5、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6、证明标准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上的要求。
7、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础,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是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运用的过程。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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