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曾在焦作市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任过销售员,熟悉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及民间贴现规程。2012年10月,梁某辞职来到某快递公司工作,期间接触了大量公司之间相互邮寄银行承兑汇票的快递业务,熟悉投递流程、汇票存放位置和工作人员作息时间。后梁某因挪用单位货款被邮政快递开除。
失业后的梁某无所事事,很快沉迷上网络赌博游戏,在欠下高额赌债走路无路之际,他决定通过盗窃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民间贴现作为赌资。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26日期间,他利用工作期间配发和自己私下配置的某
快递公司库房钥匙,趁工作人员休息之际先后9次潜入快递室,盗走银行承兑汇票15张,价值面额217万元。2014年12月2日,梁某陪同同学李某收发快递期间,趁李某不在之际,又将面额为5万元承兑汇票盗走。随后梁某利用其所窃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多次诈骗侯某、司某、申某、焦某及某投资担保公司等被害人,涉案金额2154237.42元,非法所得共计207618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其所窃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梁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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