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票据承兑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很困难,针对这一实际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议对刑法进行修改,提出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研究后,决定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骗取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
2、客观方面为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
3、主体是贷款人;
4、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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