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工伤医疗待遇:一是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康复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三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2.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3.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工伤职工伤残后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4.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护理的,从工伤基金中支付。5.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达到伤残等级人员,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
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
2.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员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
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4个月工资,二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2个月工资,三级为伤残职工本人20个月工资,四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8个月工资;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其每月的护理费标准是:
全部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给护理费;
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护理费;
部分护理依赖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3.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五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工资;
六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4个月;
七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2个月;
八级为伤残职工本人10个月;
九级为伤残职工本人8个月;
十级为伤残职工本人6个月;
(2)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
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9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要人自行择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3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级2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七级2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1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九级1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1)每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4)因工致残1-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除按本条
(1)
(3)款的规定执行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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