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要描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3-07-13 04:20:14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集体土地拆迁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集体土地承租人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不仅需要照顾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对于该房屋的的承租人的合法利益也同样不能侵害,

情形一:解除租赁协议

房屋拆迁时,如果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给与承租人补偿。

情形二:未解除租赁协议

1、产权置换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承租人获得费用

3、搬迁补助费:按照建筑面积或合作规定进行计算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

(1)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4、停产停业损失

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至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用。

救济手段

如果对拆迁方案不满意,建议千万不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可以依法向房管局提出裁决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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