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所需资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必要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核对原件
必要
婚姻证明
复印件
核对原件
非必要
自然人需提供
授权委托书
原件
非必要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
受托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核对原件
非必要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必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原件
必要
详见说明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原件
非必要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需提供
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复印件
核对原件
非必要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
说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也可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不动产权测量报告;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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