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终止后的赔偿金额
合同终止后,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对无过错方正损失的赔偿,还应包括对现有利益损失的赔偿,即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按约定履行后的状态。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后的损害赔偿,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法律上要求房屋升值赔偿出卖人的损失是什么?首先,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希望通过履行合同而获得的利益,而不是由于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实际发生的利益,是未来的期待和现实。由此可见,买受人此时实际取得的房屋增值不符合可得权益的特点,不能作为可得权益要求出卖人赔偿。同样,在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房价大幅上涨,增值部分的金额不仅完全可以确定,而且实际上也由买方享有。当房地产需要归还时,增值部分将从房地产中分离出来,并在理论上出现。它不应再附于将有过错的房地产返还给出卖人,而应属于买受人在占有该房屋期间无过错产生的自然灾害,其所有者为买受人。买方实际享有的增值应视为直接损失,并要求卖方赔偿。当然,如果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升值,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交付房屋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房屋需要归还
3。房子自然会升值,增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具有法律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法律评估
(II)《解释》第8条和第9条规定,开发商不仅构成基本违约,但也构成欺诈(有三种情况可以终止合同)。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在上述几种情况下,买方可要求的最高金额为已付购房价格加上相当于已付购房价格的惩罚性赔偿金加上已付购房价格的利息和损失,即已付购房价格的两倍,利息和损害赔偿
全文7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