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加区位价确定。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成新+区位价)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房屋重置价和区位价由市政府定期公布。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金额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1)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是指政府对不同地区宅基地占用所规定的补偿价。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不同地区的土地质量存在差别,补偿价也是不同。
2)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是指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时,假设重新建造与被拆迁房屋具有相同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时,所必要的建筑费及其他费用和正常的利税。,双方可将该内容约定好写入拆迁合同,可参照市场价计算。房屋重置成新,不是以房屋新旧程度的现状去重置,而是以能够实际使用的现有房屋去重置。
3)房屋装修,附属设备等的补偿。(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
对于房屋装修价值的评估,不进行折旧。附属部分应包括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等。
4)宅基地核定面积范围内树木砍伐补偿。
在宅基地中一般都种有树木,当事人往往忽略其补偿款。这一部分是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发给其砍伐费。
5)其他补偿。
包括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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