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价款乘17%,除向个人销售外,可以开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金额/(1+4%)乘4%乘50%。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乘4%/2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乘2%
3、如果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税率5%: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或5%、1%计算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算缴纳。
4、如果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动产,应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同时,按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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