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当费率的确定
典当费率通常由服务费、保管费、保险费和利息等要素综合构成。典当综合费用率的高低,不仅与典当人和典当行的承受力及收益状况相关,而且对国家统一利率政策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为维护宏观秩序的稳定,典当行在费用率掌握上,应参照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加强自律管理。[1]
参照有关规定,典当质押的利率,由典当行自行确定。可在国家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而通常典当行考虑到组织资金成本较高的因素,在确定综合费率时按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的3倍左右掌握。
一般典当行在费率的掌握上,都按照总量平衡,区别对待的原则,灵活确定。金银饰品从高,物资从低;典当额小的从高,典当额大的从低;典当期限长的从高,典当朗限短的从低。不足10天的按10天计算,超过10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典当费率因城市不同而不同。有的城市所定费率,从鼓励典当期短出发,期限长的利息特高。有的城市从限制续当次数出发,续当次数越多,利息越高。有的城市从制约拖欠贷款利息出发,规定过期天数的利息加收20%的罚息。典当行则可在规定的限度内,根据自己的基本情况灵活确定费率。
二、典当费率法律变动风险
1996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典当的费用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其月综合费率最高不得超过当价的45%。
2001年8月8日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
2005年4月1日《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三、房屋典当费率是多少
公证费、评估费和典当行每月收取的当金利息及相关服务费用。前两项为公证单位和评估机构收取的服务费,金额均不大。主要费用是典当行每月收取的利息,通常情况下月费率为3.2%—4.0%(国家规定为3.2%),包含典当行所有综合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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