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特定情况,人民法院在无法行使管辖权或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共同上级法院可指定管辖。这一规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找到。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
根据特定情况,指定管辖可能适用:一是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情况无法行使管辖权;二是由于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经过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级法院共同确定一个案件由哪个上级法院管辖的问题。这种指定管辖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复杂的民事案件,由于这些案件涉及到多个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需要通过共同上级法院的指定来确定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决定。在决定指定管辖前,上级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以确保管辖权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诉讼管辖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管辖权争议,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也有助于加强上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促进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诉讼管辖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管辖权争议,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也有助于加强上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促进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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