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造性成果权
包括著作权(含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权)、专利权(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含技术秘密权、经营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该类权利保护的对象都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一般产生于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领域。客体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是其取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
2、经营性标记权
包括商标权(含服务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该类权利保护的对象概为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家特定人格的区别标记,主要作用于工商经营活动之中。可区别性是该类客体的主要特征,法律保护的目的即是防止他人对此类标记的仿冒。
3、经营性资信权
包括特许专营权、特许交易资格、商誉权等。该类权利保护的对象系工商企业所获得的优势及信誉,这种专营优势与商业信誉形成了特定主体高于同行业其他一般企业获利水平的超额盈利能力。权利客体所涉及的资格或能力,包含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但也有精神利益的内容。
总之,专利权在现实中是没有办法用实体的物质来代替的,是人们通过脑力而创造出来的一种想法,最后通过这种想法制造出来的一些发明,投入到社会上获得实体财产,而法律保护的并不是这些财产,而是这些财产的根源即公民的创造力。
专利权与版权,统称为知识产权。专利权属于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权利的专有性。专利权的法律规定:智力成果的无形财产权专属于创造人或其所属单位,从而排除了他人享有同样权利的可能性。专利法和商标法规定,专利权是国家赋予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在有效期内,对发明创造和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经专利权人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任何第三人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2.权利的地域性。指的是工业产权的空间限制。在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专利法、商标法所保护的工业产权,除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统一保护专利权的国际公约外,只在该国范围内保护,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发生域外效力。
3.权利的时间性,指的是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对专利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这个时间界限就是专利法。商标法规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有效保护期。法律规定期满后,专利权的财产权即自行终止。
著作权和专利权有很多不同的地方,首先是受理的机关部门是不同的,然后是保护的对象也是不一样的,保护的具体条件和要求也是有一定的差别,在然后是权力产生方式也是不一样的,最后一点是两者的权力保护期限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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