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2年底,因身高不足1.5米,陈某未被某国税局招录。陈某认为,招考公务员设置身高限制是对矮个子人们就业权的侵犯,于是将市人事局、国税局告上法庭。2004年2月,陈某接到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组织招考并按一定要求录用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对此类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笔提示]《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对公务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规定,这在现行“条例”中是没有的。现在看来,身高并不是国税局招考公务员的必备条件。因为税务局招考公务员不同于公安局招防暴队员等特殊岗位必须重点考虑身体素质,税务局挑身高毫无必要。我国公务员招考中的隐性歧视还很严重,被明文规定下来的显性歧视也不少,比如乙肝歧视,比如前不久引起争议的“超过35岁不得报考”等等,急需清理。对这种歧视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司法实践去推动。但是,我国法院还没有违宪审查权力,陈某得不到司法救济也应是预料之中的事情。因此,在《公务员法》中规定任职资格条款,对用人单位随意增加招录条件进行限制,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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