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申请人主要有: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3、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符合条件的出资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此外申请破产重整的应当在法院宣告前申请。
破产重整申请人范围
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务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新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规定则将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扩展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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