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授权委托人需要查看代签人的授权范围。如果代签人的权限超越了代理权限,则需要分别判断是否为表见代理或效力待定代理行为,并且需要获得被代签人的追认才能使合同有效。如果没有委托授权,则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还需要判断代签人是否有让与之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误以为其有权签订合同的文件或材料或权限等情形,如果是的话,则可认定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后果。
如果委托或授权委托人,则需要查看代签人的授权范围。
代签人超越授权代理的权限的,要么认定是表见代理,要么是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需要获得被代签人的追认才是有效合同。
2、没有委托授权的话,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行为还要看代签人是否有让与之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误以为其有权签订合同的文件或材料或权限等情形,如此下的无权代理代签合同行为可认定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后果。
委 托 代 签 人 需 查 看 授 权 范 围 , 否 则 合 同 无 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是,如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超出了其授权范围,那么其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此,委托代签人需查看授权范围,否则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无论委托还是授权委托,都需要查看代签人的授权范围。如果代签人超越了其授权范围,就需要判断是否为表见代理或效力待定代理行为。如果代签人没有让与之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误以为其有权签订合同的文件或材料或权限等情形,那么该无权代理代签合同行为可认定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后果。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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