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特点有:
1、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订立;
3、居间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居间人在促成合同成立的时候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纠纷的处理有哪些
处理居间合同纠纷需要注意认定居间人是否已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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