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人们通常会赠与对方一些财物。但是,在分手后,这些财物通常不需要归还。对于恋爱期间基于自愿互相赠送的一般财产礼物等,属于赠与,在赠与物转移至受赠人手中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受赠方有权不返还该财物。但是,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等较大数额的财物,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在恋爱期间,人们通常会赠与对方一些财物。然而,在分手后,这些财物通常不需要归还。对于恋爱期间基于自愿互相赠送的一般财产礼物等,属于赠与,在赠与物转移至受赠人手中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受赠方有权不返还该财物;但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等较大数额的财物,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恋 爱 期 间 赠 与 的 财 物 归 属
在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归属问题涉及到财产权益的转移和恋爱关系的处理。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明确表示:当事人在赠与财物时明确表示该财物归对方所有,此种情况下,财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至对方。
2. 非明确表示:当事人在赠与财物时未明确表示该财物归对方所有,但对方接受该财物并取得该财物的控制权,此种情况下,财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至对方。
3. 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赠与财物时事先约定该财物归谁所有,按照约定处理。
4. 非金钱:当事人在赠与非金钱财物时,例如赠与房屋、汽车等财产,需要考虑财产的实际价值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处理。
在恋爱期间,赠与财物要注意明确表示、非明确表示、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及非金钱财物等具体情况。若当事人对财物归属有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权益。
在恋爱期间,赠与对方财物要注意明确表示、非明确表示、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及非金钱财物等具体情况。若当事人对财物归属有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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