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对公司的事故负责?公司法人或实际控制人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告。发生死亡事故时,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公司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或相当于设区市本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根据公司隶属关系,重大死亡事故由省企业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查明事故原因、过程、死亡和经济损失,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和预防措施的建议,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公司、有关单位和事故人员了解情况,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事故发生后,瞒报、谎报、故意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事故处理应当在9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死亡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公告
分公司安全事故的负责人是否负有法律责任?是的,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下列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4)确保培训的有效进行(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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