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细情况
2007年10月8日,家住旬阳县段家河镇薛家湾村12组的孙×燕(1956年4月25日出生)骑自行车到旬阳县准备出售。她走到316国道186㎞+500米拐角处,与驶来的陕西g05995康明斯卡车相撞。孙燕受了重伤,几个月后去世。这导致了孙燕姿的丈夫曹廷尧及其子女曹林、曹洪、司机王飞、车主王波与中国安康分公司之间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司机王飞受雇于车主王波,他在业务活动中造成了事故。案发当天,孙燕在旬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重型颅脑损伤;(2)左桡骨中下段骨折;(3)左髌骨粉碎性骨折;(4)左青年臂左弓背皮肤挤压撕裂伤;(5)外伤性多发性脑梗死;(6)肺部感染。孙家的孩子曹林和曹红闻讯赶回旬阳看护。由于经济原因,2008年1月14日,孙燕病情好转出院,回家卧床休息。出院时,他的重型颅脑损伤和外伤性多发性脑梗死一直没有治愈。医生建议:加强体育锻炼,随访,注意泌尿系统和肺部感染。2008年3月20日,孙燕病情恶化,第二次住进旬阳县中医院。他被诊断为严重颅脑损伤、褥疮(IV)和严重营养不良。由于病情严重,旬阳县中医院建议将孙燕转院治疗。2008年3月21日,孙燕被送到十堰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住院治疗。他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外伤性多发性脑梗死、严重营养不良和多处褥疮。2008年3月24日,孙燕因重型颅脑损伤术后多发性外伤性脑梗死、意识障碍、长期卧床休息,严重营养不良、恶病质,在十堰市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死亡。为治疗孙燕,孙燕的丈夫曹×耀及其子女曹×林、曹×洪共支出62081.72元(其中仍欠旬阳县中医院26955.17元)、旬阳县中医院门诊费884.80元、住院费5401.44元,十堰市东风汽车公司总医院门诊费用1104.90元,合计69785.06元。王波已经预付了22946元。2007年10月18日,旬阳县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鉴定函[2007]088号,认为王飞操作不当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孙×燕骑自行车不靠边是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王飞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骑自行车的孙×燕,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王波为其陕西g05995康明斯卡车投保。2007年4月25日,中国**安康分公司汉滨分公司签发了陕西g0599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保险号:pdaa2007612400000540),保险项目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同日,中国**安康分行汉滨分公司出具了陕西g05995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保险号:daa2007612410100000540),保险项目为第三者责任险15万元,不含免赔额。上述保单的保险期限为2007年4月26日00:00至2008年4月25日24:00。交通事故发生后,中国**安康分公司尚未理赔。
由于治疗、护理、诉讼等原因,原告另支出交通费1920元,印刷费311.01元。2008年3月11日,陕西省统计局发布了《2007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人身损害赔偿资料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63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42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45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56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427元,职工平均年薪21239元。两侧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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