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的汽车对事故不负责任。保险公司需要理赔吗
时间:2023-05-02 17:21:19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不负责任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理赔,由双方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决定。如果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则当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予以免责;但如果没有约定,保险公司主张免责而拒绝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保险人订立合同,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发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通知,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本条的内容;未作通知或者说明的,以本条为准不具有效力。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寿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及免责事由;(五)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及支付方式;(八)保险赔偿或支付方式;(九)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争议解决;

(10)签订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达成协议。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领取保险金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保险人订立合同,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发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通知,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本条的内容;未作通知或者说明的,以本条为准不具有效力。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寿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免责事由;(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八)保险赔偿或者支付方式;

(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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