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一出,立即引起万众瞩目。虽然只有三十三条,但其对于日益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对于民间借贷问题,大家最关心的,无疑是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接下来,我们就对比一下新旧司法解释关于利率的规定。
老司法解释规定: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利率四倍
老司法解释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新司法解释规定:划分了两线三区
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有了更为翔实的规定,也成为大家广泛关注的亮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超过了24%未超过36%的,借贷双方可以自主约定。
划分了两线三区,首先划了第一根线就是我们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这是一条线。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就是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这三个区域。
也就是说,年利率在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而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则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四倍已经成为了历史,24%和36%成为年利率红线。2017年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大家谨记这个利率规定,不然超出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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