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案件中,由于人口流动等因素难以联系到被告人,只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近日,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在事实与证据的背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吴某诉称:本人与孙某于2011年10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二人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一直不好,故本人曾于2012年7月向寿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未提供足以证明其与孙某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被判决不准离婚。现本人认为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孙某离婚。
法院认为:本案中,吴某与孙某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对产生的矛盾不能做到互相沟通、理解,致夫妻感情日益疏远、淡薄,为此吴某分别于2012年7月和2013年7月两次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孙某外出,下落不明,二人目前已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应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吴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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