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股票终止上市的规定
时间:2023-06-09 14:31:47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7)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8)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9)上市公司因要约收购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1个月内未实施完成。

【解释1】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解释2】上述社会公众股东,是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10)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

(12)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2、终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2)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3)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4)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5)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7)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2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8)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2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9)公司因欺诈发行,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12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10)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I2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11)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2)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6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者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3)公司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4)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15)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6)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100万股。

(17)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18)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19)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20)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21)主板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

(2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1000人。

(23)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24)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2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3次公开谴责。

(26)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27)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28)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退市整理期

在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后,公司股票并非立即退市,现行《上市规则》还规定了一个缓冲阶段——退市整理期。对于股票已经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的强制退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置退市整理期,在其退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

4、退市后的去向和交易安排

(1)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2)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应当统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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