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股东资格条件:上市公司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11 14:13:43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是:

1.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

2.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

3.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上市公司的章程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变化情况不记载于章程没有侵害原告的股东权。

前面第一、二种意见都认为丙公司取得股权是客观事实,对这一事实应当记载于乙公司的章程中,否则就会损害丙公司的股东利益。笔者认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自治性规则,是全体股东都承认并遵守的有关公司未来运作、发展以及权益分配的一种契约。公司章程并非确认每个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多少股份的依据。对股东资格和股份数额的确认,一般对内应依据股东名册为准,对外则按有关机关的登记来确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权益来源于股东资格及所占的股份数额,同股同权。既然章程不是认定股东资格及股份数额的标准,那么在章程中没有记载股东的名称和股权数额也不会侵害股东的权益。况且,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而言,不记名股东是无法在章程中确定其名称和股份数额的;就是对记名股东,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很强的资合性特点以及股份转让的市场化方式,使得如果每次股东或股份数额的变化都要求记载于章程不仅成本过高,也不必要。所以本案中,乙公司的章程虽然没有记载丙公司成为其股东及持有股份的情况,但丙公司依然办理了股权的过户手续,并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正常行使了提出议案、参与表决等股东权利,并没有因为章程中没有相关记载影响到其股东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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