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潍坊5月6日热线消息房产交易中,有时会出现一房两卖的情况,一些市民为此而惹上了官司。相关人士提醒市民,与卖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一定要注明相应的违约责任。
市民张某夫妇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人为张某的丈夫。1999年,张某夫妇将房子出售给了赵某,并收下了3.5万元房款。此后,赵某就在房子里一直居住,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2006年,赵某将张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2007年2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的丈夫不幸去世。2007年6月底,张某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赵某已经付款并居住了多年的房子的房产证书。七天后,张某就与另一位市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0万元价格卖掉了房子,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7年7月中旬,房管部门颁发了新的房产证。此后,赵某与张某关于办理房产证的官司就不能继续了,无奈之下,赵某将房管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证书。
法院认为,存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房产所涉及的民事判决尚未作出时,房管部门就为第三人办理了转移登记。为给房产争议双方提供平等解决纠纷的机会,2008年3月,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房管部门为第三人办理的房产证。
法官提醒市民,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作为买方应采取多方查证的方式,确定所购买的系合法无争议的房产后,与卖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且合同中一定要注明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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