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确定适用地域管辖?
时间:2023-08-27 19:30:14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离婚的地域管辖有以下规定: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离婚的地域管辖有以下规定:

1.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诉讼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离婚地域管辖

诉讼离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其中涉及到的地域管辖问题备受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离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另外,如果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际案例中,诉讼离婚的地域管辖问题常常引起争议。如果当事人无法就管辖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诉讼离婚的地域管辖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备受关注的诉讼离婚的地域管辖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实际案例中,诉讼离婚的地域管辖问题常常引起争议。如果当事人无法就管辖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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