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意肇事的当事人拿到责任认定书后是不能马上取保候审的,一先向取保机关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执行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九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从表面看,虽然是公安机关依其职权单方作出的对事故当事人这一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一种定性定论,但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即不是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是通过调查和勘验得出的技术结论,它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同。同时,公安机关也是以此作为证据作出行政可诉性的行政处罚。
(二)从反面看,如果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会出现负面效果,导致诉讼程序的冲突和诉讼资源的浪费。交通事故认定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是作为证据发挥作用的,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需单独通过行政诉讼来认定,而只需在相应的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来审查判断。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如果事先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方式救济,而在民事、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又作为证据进行审查,势必对同一行为在人民法院产生双重救济,而不同的救济方法可能造成结果不同,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也会都期待交通事故认定行政诉讼的结果,否则不能进行。行政判决维持还尚可,如果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当事人可能对重作的认定再一次提起行政诉讼,然后再启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会出现连环诉讼的情况,无疑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违背诉讼经济原则,也难以体现司法为民和司法效率,使纠纷和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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