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每个家庭应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或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属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25周岁。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家庭夫妇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包括单身家庭。
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原则上2年调整一次。
申请住房保障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在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通知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所在单位统一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员名单和《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新就业职工还需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住房保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
(三)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
(四)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
申请住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申请地居住证1年以上;
(二)在申请地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审核后提出申请,报住房保障部门批准。
拓展阅读: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按规定不予批准续租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换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由互换双方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互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住房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对承租人所享受的住房租赁补贴额度进行调整。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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