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原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期间的护理费;转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1、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住院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丧葬补助金;
5、残疾辅助器具安装费;
6、劳动能力鉴定费;
7、1——4级伤残津贴;8、1——3级生活护理费;
9、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一)基本材料:1、《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四份);2、《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回执(复印件);3、《淄博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4、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二)报销医疗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1、经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审批表》;2、经批准的《特殊医疗审批表》;3、经批准的《残疾辅助器具审批表》;4、医疗费原始发票;5、门诊病历及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6、住院病历(复印件);7、住院费用结算清单或日清单;8、2000年10月1日后新确诊为职业病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三)办理伤残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1、《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复印件);2、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3、属复查鉴定的,提供上次核定的《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复印件)。(四)办理因工死亡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1、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或火化证明(复印件);2、死者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3、供养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生存证明;4、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5、养子女需提供公证处证明或民政部门的证明;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经审核,对提供材料不齐全或材料内容不完整的,工伤专管员暂不收取材料,并填写《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材料提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齐全且内容真实完整的即时收取,核对原件、复印件,在复印件加盖“原件与本件核对无异”章后留存,原件退回,并填写《收取材料清单》一式两份(随材料留存一份待批,返还提报人一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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