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约定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明确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一、保证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有: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质押合同需要满足什么要件
质押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质押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全文6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