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记录职工工伤赔偿金
1。发生工伤时,赔偿职工:
借款:职工薪酬-福利/营业外支出(部分由公司承担)
借款:其他应收款(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
借款:其他应收款(部分由责任人承担-如有)
贷款:库存现金。保险公司本公司支付保险金借方:银行存款贷方:其他应收款(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在总体规划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四)残疾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费;(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月伤残津贴;(七)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津贴;(八)遗属因公死亡时领取的丧葬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死亡津贴;(九)劳动能力鉴定费。2013年以前的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实施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2013年以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P>1。丧葬补助:上一年度六个月统一经费区域内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2。家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由因公死亡的职工支付给有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丧偶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10%。经批准的受扶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17175元)。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停职留薪期满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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