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有固定经济来源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误工费;受害者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定额保险条款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定额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七)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二)地震造成的损失;(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责任起讫第八条单程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即自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第十六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人一次赔款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或保险单上注明的承运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第十八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单程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3.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0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