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弄清楚所压案件证据是否充分。有些案件没有去查,不等于是压在那儿,可能是证据还不充分,等证据充分了再去查。搞清楚办案程序是否到位。任何案件在办理的过程中,都需要一套程序的。等程序到位的时候,当然会进行办理的。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制度
(一)“有案不立”的内容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和期限;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接收材料、不给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4.人为拖延立案、控制立案等问题。
(二)“压案不查”的内容
1.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
3.案件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而不执行;
4.诉前、诉讼保全过程中,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保全措施;
5.消极执行,查询、评估、处置财产及发放执行款物不及时,虚假终本报结;
6.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三)“有罪不究”的内容
1.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2.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3.对于没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降格量刑等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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